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后大叫“别走”,甲迅即将车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

admin2014-02-18  23

问题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后大叫“别走”,甲迅即将车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下列题。(2010—卷二—91~94,任)
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   

选项 A、故意   
B、有目的的故意   
C、过失   
D、无认识的过失   

答案A

解析 对于甲明知丙在其挡风玻璃上仍然加速的行为,一个稍有常识的人都应该预见到这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甲为了追求逃跑的结果,对被害人可能出现的伤亡结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据此,可以认为甲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行为人为了追求逃跑的目的而放任造成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就是间接故意。所以,A项正确。   
   刑法中的“目的”是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目的的种类有两种:(1)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2)目的犯中的目的。即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者结果。典型的如绑架罪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故意杀人罪显然不是刑法中的目的犯,再者,犯罪分子主观上也不是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即不属于直接故意。故犯罪分子主观上并不存在刑法上的上述两种目的,故B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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