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dmin2013-02-20  28

问题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选项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D

解析 由于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所以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来得逞。例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服。“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中的行为,是指导致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行为,不包括既遂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实施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打算致人死亡后并碎尸,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行为人自认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而不以是否碎尸为标准。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前者距离危害结果的发生较近,而后者距离危害结果发生较远,因而前者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程度重于后者,这是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1)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2)从停止的原因来看。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完成的犯罪。犯罪中止的本质可谓“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的本质可谓是“欲达目的而不能”。这里的“能”与“不能”原则上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与自我认识为标准,即使客观上行为人能够顺利地完成犯罪行为,但其自以为不可能完成而放弃,仍属“欲达目的而不能”;相反,即使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可能完成而放弃,但其自以为能够完成而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弃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仍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甲实施暴力,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所以不能选B项;由于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主动停止犯罪,是能为而不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所以选D项。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分,是刑法的常考题,对于区分的标准问题在理论上有多种说法,但对于目前参加司考的考生而言,牢牢掌握住“能达目的而不欲”和“欲达目的而不能”这两个公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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