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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下落不明满四年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两岁的儿子乙被丙和丁夫妇依照法定程序收养。丙和丁将乙当作亲生儿子养育了四年,四年之后多年不孕的丙和丁生下儿子戊,就逐渐冷落乙,最后发展为虐待。之后甲重新出现,其死亡宣告被撤销。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因下落不明满四年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两岁的儿子乙被丙和丁夫妇依照法定程序收养。丙和丁将乙当作亲生儿子养育了四年,四年之后多年不孕的丙和丁生下儿子戊,就逐渐冷落乙,最后发展为虐待。之后甲重新出现,其死亡宣告被撤销。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
2009-05-14
34
问题
甲因下落不明满四年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两岁的儿子乙被丙和丁夫妇依照法定程序收养。丙和丁将乙当作亲生儿子养育了四年,四年之后多年不孕的丙和丁生下儿子戊,就逐渐冷落乙,最后发展为虐待。之后甲重新出现,其死亡宣告被撤销。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收养关系在甲出现后自动失效
B、甲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C、甲可以与丙和丁夫妇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D、收养关系无效或被法定解除后,丙和丁可以要求甲适当补偿收养期间对乙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答案
2,4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是宣告死亡被撤销后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及相关的收养问题。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一种法律拟制,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毕竟只是一种法律拟制,属于推定死亡,在自然人重新出现或确定没有死亡时,应该对法律关系重新定义,基于此,法律规定了死亡宣告撤销的制度。之前的宣告死亡使得被宣告死亡人的人身财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在自然人重新出现的时候,可以进行宣告死亡的撤销,重新规置被宣告死亡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主要指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对于本题所涉及的收养关系的变更,《民通意见》第38条明确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在本题中,一方面,甲在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以收养关系未经本人同意不能成立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不应当选。另一方面,收养关系可以因协议而解除,所以选项C认为“甲可以与丙和丁夫妇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是正确的,应该当选。《收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在本题中,由于丙和丁生下儿子戊后,就逐渐冷落乙,最后发展为虐待,因此,甲在宣告死亡撤销后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选项B应该当选。对于收养关系解除后费用的返还问题,《收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因此,虽然“丙和丁将乙当作亲生儿子养育了四年”,但由于出现了虐待情节,依据法律的规定,丙和丁不能要求返还费用,选项D也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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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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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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