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男,28岁,某镇派出所民警。被告人陈某,男,22岁,某镇派出所民警。2008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和陈某奉命在王家镇集市维持秩序。中午12时许,被告人唐某来到水果摊巡查,见本镇农民孙某因买水果与卖主发生口角遂上前制止。孙某不听劝阻,并与被

admin2016-06-12  36

问题 被告人唐某,男,28岁,某镇派出所民警。被告人陈某,男,22岁,某镇派出所民警。2008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和陈某奉命在王家镇集市维持秩序。中午12时许,被告人唐某来到水果摊巡查,见本镇农民孙某因买水果与卖主发生口角遂上前制止。孙某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唐某争吵起来。在群众协助下,唐将孙扭送到派出所。孙认为丢了面子,到派出所后又与唐某吵了起来,唐在气愤之下拿起橡皮警棍将孙打倒在地。被告人陈某赶回派出所后,孙又骂陈。陈便持煤球夹子朝孙打去。因孙嚷骂不止,两被告便持械对孙殴打,直至孙不能动弹为止。后在孙的亲属恳求下,两被告才同意放走孙某。孙某回家后,于次日3时许死亡。法医鉴定为创伤性休克,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问:唐某和陈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唐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唐某开始时将闹事的孙某带到派出所处理,属正常的职务活动,不存在非法。但其后来用伤害性大的器械对孙进行殴打,直至把孙打得不能动弹。作为民警的二被告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孙某身体健康的后果存在明知。此外,孙某死于创伤性休克,致心脏功能衰竭,与二被告故意伤害孙某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二被告应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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