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admin2016-06-12  22

问题 试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选项

答案(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正当防卫。 实施一般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的“不法”即违反法律,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首先,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其次,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不法侵害,对于过失不法侵害,符合其他条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视为不法侵害,原则上应当允许对其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在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主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要主观上没有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结果。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二是事后加害。对防卫不适时,可能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二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三是意外事件,客观上不能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3.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不具有防卫意识,而且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但是,在斗殴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其一,在相互斗殴,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斗殴”事实上已经结束,前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其二,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面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下,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防卫,就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即使在共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客观上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 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者手段时,如果能够起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作用.则可以通过损毁财产进行正当防卫。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以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作为假想防卫处理。 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易言之,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要的。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但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二)特殊正当防卫及其条件 刑法规定“对于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便是特殊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 特殊正当防卫的最重要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对此,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①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仍然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②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 ③并非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暴力的犯罪。 ⑤即使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暴力犯罪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不得因为防卫行为原本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直至不法侵害者死亡。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如上所述,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的.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而不能定所谓“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罪名。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学者之间有争议。笔者认为,防卫人在具有防卫意识前提下的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是过失,而且主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分别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考虑过当的程度、防卫的起因、防卫所保护的权益性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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