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司考2008

admin2016-04-18  28

问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司考2008.2.86)

选项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根据《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甲厂作为集体企业,被行政机关合并进入另一家集体企业,则甲厂、甲厂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提起诉讼。故A、C正确。同理,乙厂作为集体企业,被强令要求兼并甲厂,因此乙厂、乙厂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向法院起诉。故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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