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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是正确的?(2010—卷三—60,多)
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是正确的?(2010—卷三—60,多)
admin
2014-02-17
25
问题
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是正确的?(2010—卷三—60,多)
选项
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答案
B,C,D
解析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以上两个关于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界定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两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尽管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应充分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委托人对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权干涉,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第三人不履行与行纪人的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该义务的不履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行纪人承受,如行纪人不能对此不利后果及时弥补而最终给委托人带来损害的,委托人有权依据与行纪人之间的合同向行纪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
本题中,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之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在与丙的买卖合同中,乙寄售行直接作为买卖合同一方,因此,是以行纪人而非居间人身份出现的,这就说明甲与乙订立的是行纪合同而非居间合同,故A项错误。
该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据此,乙将该仪器以高于约定价格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丙,由于双方未就此做出约定,因此,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应属于委托人甲,故B项正确。
该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行纪合同中,虽然行纪人是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是,由于其以自己名义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题中,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当向合同一方的出卖人乙主张违约责任,故C项正确。
该法第4 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多支付的100元费用,应由行纪人乙负担,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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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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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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