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乙于2006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分割。调解书于2006年8月20日送达甲签收后,甲于8月22日向人民法院表示对调解书中涉及的财产问题表示反悔,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dmin2009-05-14  24

问题 甲、乙为夫妻,乙于2006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分割。调解书于2006年8月20日送达甲签收后,甲于8月22日向人民法院表示对调解书中涉及的财产问题表示反悔,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A、撤回调解书,另行判决
B、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C、离婚案件不得申请再审,驳回甲的请求
D、甲对调解书中涉及的财产问题反悔,如果调解违反自愿和合法原则,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请求处理

答案8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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