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1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甲县公安机关拘留,后被批准执行逮捕。同年7月31日,甲县人民检察院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县人民法院于8月2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问: 二审法院

admin2017-05-25  33

问题 2010年5月31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甲县公安机关拘留,后被批准执行逮捕。同年7月31日,甲县人民检察院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县人民法院于8月2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问: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李某在缓刑期间又跑到乙县做案,盗窃现金5000元。乙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撤销了甲县人民法院对李某判处的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乙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县人民法院的处理不正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35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据此,乙县人民法院正确的作法是直接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并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根据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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