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

admin2018-04-20  27

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第60题)

选项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答案A,B,D

解析 选项A正确。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因为《刑法》第238条对行为人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
    选项B正确。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在本题中致人重伤属于法定刑的升格条件。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要求。
    选项C错误。第1款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适用于第2款、第3款。因此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有侮辱情节的,仍应当从重处罚。
    选项D正确。拘禁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物理的有形力,因而也属于暴力,但是其与第二款“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中的暴力不同。后者是指拘禁行为本身这一暴力形式以外的新的暴力行为。例如:张三将李四拘禁,由于捆绑过紧致人死亡,这里是拘禁行为本身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但是,张三如果在拘禁过程中,拿着刀子伤害被害人,导致死亡,那就需要适用“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Lc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