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dmin2014-07-03  20

问题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选项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B

解析 根据债的主体的多少,可以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本案中,歌唱组合是作为一个主体出现的,因此属于单一之债。所谓特定之债,指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在本题中,由于债务人有选择歌曲曲目及数量之自由,故给付尚未特定。故选项A不当选。另外当事人之间的债基于合同关系产生,因此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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