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二—46,单)

admin2014-02-24  25

问题 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二—46,单)

选项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答案B

解析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使用强制性的措施实现行政法义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及时充分地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国家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因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的在于当事人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义务,通过强制性的措施得以实现。就本案来看,城管局发现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其目的在于对甲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而不是实现某种权利义务安排,因为这里城管还没有做出是否需要没收该小推车的决定。因此,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而属于调查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监督管理中采取的强制调查检查措施。考生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本身即是对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确定处分的实现,并不是暂时性的措施;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暂时性”的,即采取该措施时,最终对被强制的人身或者财产如何处理,尚无终局性的结论。本案中,“扣押”行为并不能说明最终会如何处理这个财产,因此是“暂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故A项错误。   
行政活动根据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来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为目的意思表示。它是体现了行政主体的意志,并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而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它可能是一种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例如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当事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接受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可能是一种客观上对当事人产生了影响,但这种影响并非行政机关通过适用法律而设定当事人法律上的地位。例如,警察开车巡逻时因为道路湿滑而撞伤行人。   
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并不体现作为行政主体的城管局的意志,并不是意思表示行为,因此属于事实行为,故B项正确。   
扣押物品行为和打人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前者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法律行为,后者是事实行为。因此,打人违法并不能推导出扣押行为违法。故C项错误。   
根据题干的信息,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可见,将甲打伤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属于与履行职务相关的行为,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   
实际上,考生在做这类题目的时候,可以参考思路:只要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一般可推定为职务行为,除非题目中明确透露出实施致害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务员私人的因素。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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