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8题)

admin2015-04-23  29

问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8题)

选项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答案A

解析 选项A、B、C考查了人保和物保竞合时债权的实现顺序。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保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为:(1)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的约定优先。(2)无约定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优先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3)没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物保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还是人保实现债权。本题中,当事人之间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未作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乙公司应先就债务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只有在甲公司的抵押权不足以实现债权时,乙公司才可自主选择要求第三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行使对丁公司的房屋抵押权,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是错误的。
    选项D考查人保和物保竞合时,债权人就担保人实现债权的。各担保人之间是否相互享有追偿权。对此。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担保人之间不能享有追偿权。原因是:(1)“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的规定。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l款的规定可知,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只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未规定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各担保人不能相互进行追偿。(2)主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人,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在程序上费时费力、不符合经济原则。(3)担保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追偿权在实践中无法操作。鉴于以上原因。各担保人之间不享有追偿权。据此,选项D中认为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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