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2007年试卷三第38题)

admin2017-03-09  28

问题 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2007年试卷三第38题)

选项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以拘传乙到庭
D、可以缺席判决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了延期审理的4种情形。《民事诉讼意见》第112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由此可见,负有赡养义务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其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因此,在题目所述情况下,法院应当延期审理。选项A是正确的。应当指出的是,选项A也有表述不够准确之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项的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时,法院才能延期审理。题目仅表明乙未到庭且未说明理由,因此,我们认为,本题准确表述为,在乙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可延期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本题所述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结合本题,法院在确定开庭审理后,对原告和被告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题目未提供法院是否用传票传唤两次的信息。因此,根据题目所提供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可以进行拘传。选项C是错误的。
    如上所述,由于被告乙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其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法院不能在案情未查清的情形下作出判决,而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是尽管当事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并不妨碍法院查清案情。因此,在本题所述情形下,法院只可以延期审理,而不能缺席判决。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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