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0日,“扬威”号货轮由大连港驶往广州港。7月20日,接近上海港时遭遇海上风暴,其间货轮结构遭到严重破坏,船上一批燃油泄漏进大海中。接到求救信号后,“风烟”号对“扬威”号进行了救助,使得“扬威”号脱离险境,船上大部分货物得以保全。但由于“风烟

admin2014-02-08  25

问题 2006年6月20日,“扬威”号货轮由大连港驶往广州港。7月20日,接近上海港时遭遇海上风暴,其间货轮结构遭到严重破坏,船上一批燃油泄漏进大海中。接到求救信号后,“风烟”号对“扬威”号进行了救助,使得“扬威”号脱离险境,船上大部分货物得以保全。但由于“风烟”号船员操作不当,在理算救助费用时,各方发表了下列观点,其中哪一项是合理的?(    )

选项 A、“扬威”号托运人甲认为,“扬威”号并未与“风烟”号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救助合同不能成立,因而自己不应当支付报酬
B、“扬威”号托运人乙认为,在订立救助合同时,“扬威”号船长并未征求自己的意见就在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救助费用,属于无权代理,自己有权拒绝承认该合同并不应当支付救助费用
C、“扬威”号所有人丙认为,有证据证明根据救助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高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己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救助合同
D、“风烟”号船长丁认为,己方除救助货船之外救助了20个人,这些人应当向其支付酬金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查海难救助合同的相关规定。海难救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是指在海上船舶遇到风险的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的救援、协助,因为环境的特殊而设定了一系列有别于普通服务合同的规则。考生复习时可以与国际经济法联系起来记忆。A项,《海商法》第175条规定:“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由此可见,海难救助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同时,同法第179条规定: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觌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本题中“风烟”号的救助使得“扬威”号货轮脱离险境并保全了大部分货物,因而有权请求支付报酬。甲因无书面合同而认为自己不应当支付报酬是不正确的,本项不当选。B项,同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这是因为在海难救助的特殊情境中,情况一般都非常危急,且相关财产所有人也不见得能够即时联络到,无法就每个人的意见共同协商以达成一致。出于效率的考虑,’法律授权遇难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代表其他人签订合同,这并非一般的代理关系。因而乙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项不当选。C项,同法第17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二)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这是为了避免乘人之危和胁迫的情况发生,也是法律在无法预先精确判断救助费用的情况下就合同合理性进行的补充规定。本项中丙所在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合同费用明显过高,即有权依据本条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合同。本项是正确答案。D项,同法第185条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此处应当注意海商法中的一个特殊规定,即救助方不得因救助人命向获救人员请求酬金,因此丁的请求不能获得法律支持,本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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