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21-10-10  19

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周某、吴某和郑某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周某全权负责,吴某和郑某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该约定无效,应由周某、吴某和郑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B、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不能除名,应等待其法定继承人的出现
C、合伙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相同
D、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答案ABCD

解析 A的说法错误,该约定前一部分有效,后一部分无效。其中前一部分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后半部分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也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B的说法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可知B选项是错误的。C说法也错误,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并经过一定登记手续而产生的法人单位的代表,他不一定是该法人单位的出资者,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则是因为出资行为取得合伙人身份,并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推举而产生的,其对外代表权要受到合伙企业给予的限制。D的说法也不正确,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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