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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在一宾馆聚餐,席间虽工甲与领导发生争执。员工乙抱住甲进行劝阻,却被他连续推倒在地三次。后员工丙也上前对甲进行劝阻。劝阻过程中,双方相互推搡,突然甲大喊:“丙,你敢打我。”围观人员发现此时甲左眼部大量流血,将甲送医院后诊断为左眼球因拳击致破裂被摘除
某公司员工在一宾馆聚餐,席间虽工甲与领导发生争执。员工乙抱住甲进行劝阻,却被他连续推倒在地三次。后员工丙也上前对甲进行劝阻。劝阻过程中,双方相互推搡,突然甲大喊:“丙,你敢打我。”围观人员发现此时甲左眼部大量流血,将甲送医院后诊断为左眼球因拳击致破裂被摘除
admin
2009-04-23
25
问题
某公司员工在一宾馆聚餐,席间虽工甲与领导发生争执。员工乙抱住甲进行劝阻,却被他连续推倒在地三次。后员工丙也上前对甲进行劝阻。劝阻过程中,双方相互推搡,突然甲大喊:“丙,你敢打我。”围观人员发现此时甲左眼部大量流血,将甲送医院后诊断为左眼球因拳击致破裂被摘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本案性质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
4,8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的主观方面。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该两种过失比较容易区分,即行为人是否预见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本题中,认为丙的行为涉嫌过失犯罪的观点主要集中在认为其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以下三个特征:(1)应当预见。行为人有预见义务(责任)和预见能力。(2)没有预见。 (3)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造成的。本题中,丙对于在劝阻甲打架的过程中造成甲的伤害后果没有预见的责任与能力,因而没有预见,因此甲在主观上不存在罪过问题,即甲的行为不成立过失犯罪。
既然甲的行为不是出于过失,但实际上又确实造成了甲客观上的损害结果,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特点是:(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意外事件的实质就是“无故意和无过失的事件”,即无罪过事件。(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两者既相类似又存在本质的区别。它们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它们的根本区别是,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他根本不可能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在当时的实际情况下完全可以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责任是完全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前者不是犯罪,后者则构成过失犯罪。
因此,选项C、D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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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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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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