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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国相互相邻,为争论已久的大陆架划界问题而聚集到甲国首都,事前甲乙两国已签订了相关条约,但并未规定有关条约冲突的解决方法。此次甲国总理John、乙国副总统Nick、丙国外交部长David会谈取得成效,为免以后另生枝节,三人超出议程事项签订了一份条
甲、乙、丙三国相互相邻,为争论已久的大陆架划界问题而聚集到甲国首都,事前甲乙两国已签订了相关条约,但并未规定有关条约冲突的解决方法。此次甲国总理John、乙国副总统Nick、丙国外交部长David会谈取得成效,为免以后另生枝节,三人超出议程事项签订了一份条
admin
2009-01-19
35
问题
甲、乙、丙三国相互相邻,为争论已久的大陆架划界问题而聚集到甲国首都,事前甲乙两国已签订了相关条约,但并未规定有关条约冲突的解决方法。此次甲国总理John、乙国副总统Nick、丙国外交部长David会谈取得成效,为免以后另生枝节,三人超出议程事项签订了一份条约;其中规定了David提出的建议,甲、乙、丙三国之间以一小岛为中心划界。后三国派人勘查时发现因海水上涨,该小岛已被海水淹没,只有到九月份海水退去,小岛才能露出。随后,三国代表回国,立即有人提出此大陆架划界条约无效,那么其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可以成立
选项
A、由于划界依据的小岛被淹没,故各缔约国的同意是在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条约无效
B、丙国明知小岛被淹没仍提出以该岛为划界依据,故缔约国的同意是在诈欺的情况下作出的,条约无效
C、甲、乙两国间存在有关大陆架划界的条约,故该条约在甲乙两国间无效
D、签订条约的各方代表无缔约权
答案
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条约有效的实质要件和条约冲突的解决。
一项书面条约要有效需具备三个实质性的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首先,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而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机构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缔约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代表越权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这位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条约无效的根据。同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是通常认为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其缔结条约不用本国颁发全权证书,同样不需全权证书证明的还有使馆馆长。其他代表则需要有全权证书才有缔约权。本题中乙国谈判代表是副总统,不是国家元首。并且,其参加谈判只是为解决划界问题,并未包含缔结条约一事。也就是说,对于超出议程的缔约事项,乙国并不知道也没有打算,更不会颁发全权证书给其副总统。所以乙国副总统无缔约权,因此条约无效,应选D项。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具体讲,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本题中据以划界的小岛被海水淹没,但并不是说它不存在,以其划界不是不可能,所以这不能算错误。A项不能选。诈欺是隐瞒真相或编造事实。题中无人诈欺,因为小岛是事实存在的,小岛被淹没并不影响划界的问题。所以B项不能选。
选项C涉及条约冲突的解决问题。条约的冲突,即就同一事项先后订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约规定相互冲突。对此问题的解决,《联合国宪章》和《条约法公约》均作了原则规定。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条约法公约》第30条规定:以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第103条为限,就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当事国之权利义务应以以下各项确定之;(1)如果条约明文规定须不违反先订或后订条约,或不得视为与先订或后订条约不合,该先订或后订条约之规定应居优先。(2)遇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亦为后订条约当事国时,并在后订条约没有停止或终止先订条约的情况下,先订条约仅在其规定与后订条约相符合的范围内适用,也就是后约优先适用原则。(3)遇后订条约的当事国不包括先订条约之全体当事国时,在同为两个条约之当事国间,后约优先适用;在同为两个条约之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之当事国间彼此的权利义务以两国均为当事国之条约定之,即适用它们共同参加的条约。 乙丙之间:后约优先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优先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由此可知,选项C谈及的甲乙之间先后条约的冲突解决方法应当是后约优先,所以新的条约是有效的。选项C不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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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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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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