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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田某和陈某合伙经营一打印社,由甲公司负责供应耗材。田某发现甲公司送的一批货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无果,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接受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后,陈某得知此事,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
田某和陈某合伙经营一打印社,由甲公司负责供应耗材。田某发现甲公司送的一批货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无果,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接受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后,陈某得知此事,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
admin
2014-02-25
29
问题
田某和陈某合伙经营一打印社,由甲公司负责供应耗材。田某发现甲公司送的一批货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无果,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接受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后,陈某得知此事,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40,单)
选项
A、本案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法院应当受理陈某提起之诉,并作为另案处理
C、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田某提起之诉,告知田某与陈某共同提起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陈某提起之诉,但应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对此,《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7条明确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此处的共同诉讼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因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与对方形成一个诉讼标的,必须一起起诉、一起应诉。《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本案中合伙人陈某另行起诉没有意义,也与必要共同诉讼的法理相悖,其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正确选项为D项。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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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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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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