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admin2017-03-09  20

问题 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选项 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
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答案B

解析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所以,选项A的合同条款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该法第12条还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所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应该由双方分别担任。由此选项B中约定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由中方担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该法第15条,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所以选项C中的合同条款符合法律的规定。该法第21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也就是说合作双方可以约定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在合作期满的时候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所以选项D中的合同条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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