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纠集李某等6人组成“威虎会”,自封会长,并鼓励李某等人要积极活动,为威虎会能够扩大影响而努力。结果李某等人在两个月内抢劫13次,并杀死4人重伤7人,劫得财物总价值达10万余元。上述犯罪行为中胡某只参与了两次抢劫,劫得财物1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致人重

admin2015-09-30  30

问题 胡某纠集李某等6人组成“威虎会”,自封会长,并鼓励李某等人要积极活动,为威虎会能够扩大影响而努力。结果李某等人在两个月内抢劫13次,并杀死4人重伤7人,劫得财物总价值达10万余元。上述犯罪行为中胡某只参与了两次抢劫,劫得财物1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致人重伤的案件中,胡某只知道其中的一起,而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胡某至案发时都并不知情。那么对胡某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只能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以1万元计
B、应认定为抢劫罪,抢劫数额以10万元计
C、应认定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但绝对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D、应认定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答案D

解析 依照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可见如果可以认定胡某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么即使该集团中某成员的犯罪行为并不被胡某所知晓,也不影响将该罪行归责于胡某。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观恶性突出,且对于集团的各种具体犯罪有一种概括的故意,另外在实践中首要分子往往躲在幕后,若坚持其仅对知情或者参与的罪行负责会导致首要分子往往逍遥法外。在本案中,胡某纠集李某等人成立“威虎会”,而对于所谓的“威虎会”来说,犯罪就是集团存在的目的和根据.所以可认定该集团为犯罪组织,另外成员超过3人,成员比较固定,依法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而胡某作为集团的组建者和领导者,显然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有成员实施的抢劫、伤害和杀人案件承担刑事责任。所以D正确。当然,判断首要分子是否对某犯罪负责时,还要看该犯罪行为是否可以包含在犯罪集团的犯罪故意之内,若不能则即使是首要分子也无需为其负责,因为这是罪责自负原则的应有之义。例如一个典型的盗窃集团,若某个行为人盗窃之外还实施了强奸行为,首要分子也不用为强奸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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