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甲某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他在外出旅游期间家中被盗,丢失出票人记载“不可转让”的汇票1张,现金2000元(纸面编号有记录),无记名股票4000股,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1张。请问其中哪一项海淀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admin2014-07-18  30

问题 2003年4月,甲某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他在外出旅游期间家中被盗,丢失出票人记载“不可转让”的汇票1张,现金2000元(纸面编号有记录),无记名股票4000股,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1张。请问其中哪一项海淀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选项 A、出票人记载“不可转让”的汇票     
B、现金     
C、无记名股票     
D、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可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旧《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不记名股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现金是占有转移,所以也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RW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