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户朱某,于2005年2月21日,在未取得县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出售熟肉制品。由于该熟食制品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检验鉴定,且朱某将隔了三天的熟食制品出售给附近居民,致使10余人发生不同程度的中毒。县卫生局接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对朱某处以

admin2014-07-03  36

问题 个体经营户朱某,于2005年2月21日,在未取得县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出售熟肉制品。由于该熟食制品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检验鉴定,且朱某将隔了三天的熟食制品出售给附近居民,致使10余人发生不同程度的中毒。县卫生局接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对朱某处以罚款,并将朱某无证经营的情况反映给了县工商局,工商局对朱某无证经营的行为处以罚款。朱某对两个部门的行政处罚均表示不服,分别向各该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均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朱某不服,委托律师以违反《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规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本案中两个机关的行为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

选项 A、卫生局的行为已经违反该原则,因其应该在作出处罚之前和工商局协商
B、工商局的行为已经违反该原则,因为它不能再对朱某的同一个行为给予第二次罚款
C、工商局的行为未违反该原则,因为其处罚的是朱某无证经营的行为,而不是朱某销售劣质熟食的行为
D、卫生局的处罚行为未违反该原则,因其在作出处罚时还没有任何一个机关对朱某的行为进行处理

答案C,D

解析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依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②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价竞合方式。即行政拘留可折抵相应的刑期,行政罚款可折抵相应的罚金。《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县工商局和县卫生局依据不同事由对朱某处以罚款,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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