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第18题)

admin2018-03-30  16

问题 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第18题)

选项 A、霍甲9000两
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答案D

解析 南宋,在一些地域规定与适用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本题中,霍某与妻子都去世,出嫁女霍甲享有1/3继承权,继子霍丙享有1/3继承权,剩余1/3归官府所有,各分3000两。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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