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女儿2014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

admin2016-08-16  35

问题 甲的女儿2014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乙的行为成立介绍贿赂罪
B、丙未能为他人谋取到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C、丙在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应认定为受贿罪的犯罪中止。
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A,B,C,D

解析 乙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向所在高校副校长打招呼,显然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收取了1万元的酬谢钱,属于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对主体没有要求,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可构成,而且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乙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就是它与一般的介绍贿赂人区别的关键。假如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单纯为甲引见丙,并且促成了此事,那么乙就构成了介绍贿赂罪,而不构成受贿罪。故A项错误。丙收受了甲通过乙转交的财物,并且承诺为甲谋取利益。尽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没有实现,但是,这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况且,丙是事先收受财物,同时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钱权交易的关系非常明显。因此,丙的行为成立受贿罪的既遂,B选项的结论不妥当。以受贿的故意收受贿赂后。由于某种原因退还贿赂的,不仅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而且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所以C选项的结论也不正确。丁将1万元钱退还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毁灭证证据,而且不能认定为主观上有妨害司法的故意。因此,D选项的结论也不对。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是A、B、C、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uA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