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6题)
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6题)
admin
2021-08-03
27
问题
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6题)
选项
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3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本案的证据所在地是甲县,被申请人住所地是乙县。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乙县。关于合同履行地,《民诉解释》第18条第1~2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义务人所在地的乙县。可见,本案的管辖法院是甲县与乙县法院,丙县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丙县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A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前证据保全也需要参照适用此项规定。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可见,诉前保全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C选项是错误的。采取证据保全之后的法律后果在于,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N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甲欠乙400万,甲将自己的房屋无偿为戊向己借款的合同提供担保,该担保符合形式要件。甲又将该房屋以极低价格转让给了丙,该买卖也符合形式要件。后因甲无力清偿乙的债权,戊无力清偿其债权人己的债权,己欲行使对甲之房屋的抵押权。设甲除欠乙400万外,还欠庚400
农民李某家分得耕地6亩,现在想对这6亩地进行组合。以下关于李某对该6亩地的处分权,错误的说法是:()。
甲和乙共有4间房屋,租给丙开办一商店。现乙为担保对丁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该抵押已得到甲同意,并在通知丙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8司考四川.卷三.单11)
甲食品厂与乙超市签订一份食品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02年9月20日前10日向乙交付食品。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以下关于债务承担合同生效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是()。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2年司考.卷三.多55)
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由丙作保证人,丙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此保证合同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下列哪种情况会导致保证责任消灭?()
随机试题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的作用机制是
患者出现缺O2和CO2潴留,此时的呼吸衰竭属于
某新厂建成后欲生产甲、乙、丙三种产品,经调查,甲产品现已有推荐性行业标准,乙产品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丙产品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该厂管理者为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准备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应当采用_________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
下列( )可属于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学生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具有特定的()属性的人。
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前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陷是()。
面包制作过程中使用酵母主要是利用其哪一种特性?
whisperedinterpreting
I’llbewithyouin______.
Digitalcamerasarehot.Everyphotographylover,itseems,eitherhasanewdigitalcameraoristhinkingaboutgettingone.If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