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

admin2018-03-26  27

问题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36题)

选项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是中国公民,但已定居甲国,则甲国为其经常居住地。李某购买电脑的行为在中国发生,中国是行为地。依据甲国的法律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依据中国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情形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所以,B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gcl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