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A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机构运输市场管理所,组织人员在县城马路上检查过往拖拉机。当王某驾驶中型拖拉机途经此处时,运管所工作人员朱某令其停车检查,王某予以拒绝。朱某决定将王某带回运管所,王某不从。朱某见不远处有民工正在修整路面,遂上前说自己是工商所

admin2014-07-03  17

问题 2005年,A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机构运输市场管理所,组织人员在县城马路上检查过往拖拉机。当王某驾驶中型拖拉机途经此处时,运管所工作人员朱某令其停车检查,王某予以拒绝。朱某决定将王某带回运管所,王某不从。朱某见不远处有民工正在修整路面,遂上前说自己是工商所的,王某有违法行为,要求民工将王某拖离驾驶室。两民工上前拖拉王某,致使其跌落在大街的水泥路面,王某爬起来后与民工发生扭打。一民工用力将王某的左手扭到背后,用右膝顶住其腰部将其压在地上。王某当天人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腰部左侧横突骨折,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某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民工赔偿,因为其损害是两民工的殴打行为直接造成的
B、王某可以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运管所承担赔偿责任
C、运管所对王某给予赔偿之后,可以向朱某和两民工追偿
D、由A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国家赔偿的范围和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不仅为其工作人员亲自实施的殴打等暴力行为负赔偿责任,也对其工作人员唆使他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暴力行为负赔偿责任。本案中两民工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定身份,但其殴打行为与朱某的唆使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朱某的唆使,就没有两民工的暴力行为,况且唆使他人殴打公民本身也是违法的,因此国家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两民工是否承担责任,应看二人参与暴力行为的动机:若为自发参与暴力行为致人伤害,应根据其参与的程度和造成伤害的具体情况,追究其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如果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唆使(包括明确要求、暗示、威胁、利诱等多种形式)下实施暴力行为的,其赔偿责任应由国家承担。本案中,朱某以行使行政职务的名义要求两民工扭打王某,两民工是在配合朱某执行职务,并非自发对王某施暴,对此不应承担责任,故A选项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到本案,是以运管所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我们认为,运管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通常只有征收运输管理费、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职权,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其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对运管所这种超越权限的行为i应视为其派出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应是派出机关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它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且我国不存在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B选项中的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更无从提起。当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的规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赔偿后,可以向朱某追偿,但不能向两民工追偿,从这个意义上说,C选项也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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