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三—44,单)

admin2017-03-09  28

问题 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三—44,单)

选项 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   
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   
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   

答案D

解析 从解题角度看,这道题考的是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的基本概念与判断标准。当事人适格有通常情形与特殊情形之分。通常情形下,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可概括为,争议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非争议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是适格当事人;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适格制度被称为诉讼担当,指为了保护死者权益等特殊权益,基于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争议权益具有管理权的民事主体,可以作为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无论根据通常情形下的当事人适格判断标准还是根据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适格判断标准,提起抗诉的检察院都不会是适格当事人。在经抗诉启动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的身份是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当事人。据此,直接可以选出本题应选D项。当然,从知识积累角度看,要记住A、B、C三项表述中关于当事人适格理论全面准确的表述。其中,B、C项涉及到的是非实体权利义务人成为适格当事人的情形与条件,亦即对诉讼担当制度的表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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