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

admin2014-06-10  22

问题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2011—卷一—100,任)

选项 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   
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   

答案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相关知识点如下:   
①知识产权担保的内容   
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是包括工业产权的,公约之所以将两者并列是为了避免不同国家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的分歧。如果在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替买方辩驳第三人的指控。   
例:甲乙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A公司(卖方)营业地位于甲国,B公司(买方)的营业地位于乙国,双方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的销售地点是丙国。货物销售到丙国之后,丙国C公司主张该批侵犯其根据丙国法所享有的专利权,故起诉B公司。此时,应由卖方A公司辩驳第三人C公司的指控,如败诉,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②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   
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是销往卖方以外的国家,特别是还有转卖的情况,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有关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现在:   
a.地域限制   
该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不是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这是不现实的,对此《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标准:   
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向不知明的转卖地转卖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例:买方改变了原转卖A国的计划,而将卖方出售的货物转卖到了B国,则当一B国人称该货物侵犯其商标权时,卖方不对买方负责,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并不知道这批货物将被转卖到B国。   
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即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如果买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依公约的规定,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b.主观限制   
该公约在确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上还规定了时间的标准,依《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据此,B、C两项正确。   
③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   
《公约》第43条规定了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即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至于什么是“合理时间”,则要依个案而定,不同的案情,合理时间的长短不同。   
据此,D项说法正确。   
A项于法无据,不属于可以免除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情况,故错误。   
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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