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16题)

admin2018-05-10  32

问题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16题)

选项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C

解析 A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因此,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B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题目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C正确:《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题目中,丙系某教材编写单位,因此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错误:这里不需要经过甲网站同意,因为甲网站对该诗作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即若无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可以不经过同意而直接转载,只需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关于是否要经过诗人的同意,题目中,该诗人未声明不得转载,甲网站也未得到该诗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因此,丁网站可以在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的情况下转载,但需要在转载时向该诗人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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