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共同发起设立C公司。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间,A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约定C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承包人A公司负责承担。2007年9月15日,C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A公司提出的终止承包合同的申请;同时,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做出决

admin2016-10-26  87

问题 A公司与B公司共同发起设立C公司。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间,A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约定C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承包人A公司负责承担。2007年9月15日,C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A公司提出的终止承包合同的申请;同时,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做出决定,会议纪要涉及债权债务的内容为:“A公司在经营期间所欠王某债务51万元,由A公司负责偿还。”A公司同意支付该欠款。2007年10月,C公司出具一张证明给李某,内容为“王某:截至2007年10月我公司欠你材料货款51万元,请核实。”2009年9月,C公司被宣告破产,王某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2009年10月破产还清程序终结,王某的债权未获清偿。故现在王某起诉A公司,要求其偿还所欠货款51万元。
    问:
    (1)A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在该案中,C公司所欠王某的51万元债务由C公司承担,还是由A公司承担,说明理由。
    (3)假如王某之债务应由C公司承担,在C公司破产后,C公司没有足够资产偿付王某债务,王某欠债务如何处理?为什么?
    (4)假如王某之债务应由C公司承担,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隐匿价值100万的资产,王某的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吗?他应当通过什么程序获得救济?

选项

答案(1)不合法。C公司是独立法人,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只能是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发包方是国家。所以A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不合法。 (2)A公司在经营C公司期间欠王某的债权应由A公司和C公司共同承担,两公司内部的债务承担协议对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不发生效力。所以王某由于C公司破产而不能得到清偿的债权的由A公司承担。 (3)王某的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在破产债权申报后,就C公司的全部财产按照其破产债权在全部破产债权中比例受偿。 (4)王某能得到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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