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民营快递公司快递员每单可以提成运费20%。甲遂让好友乙冒充高校领导,与快递公司签了快递协议,费用年结,一年30万元,甲由此获得奖金6万元。年底,公司催甲收快递费,甲无奈透支本人信用卡中10万元,付给公司,尚欠20万元。透支到期后,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

admin2021-01-31  2

问题 甲是民营快递公司快递员每单可以提成运费20%。甲遂让好友乙冒充高校领导,与快递公司签了快递协议,费用年结,一年30万元,甲由此获得奖金6万元。年底,公司催甲收快递费,甲无奈透支本人信用卡中10万元,付给公司,尚欠20万元。透支到期后,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后,甲仍无法归还。则甲的行为(    )(2019/客/1/仿37)

选项 A、甲构成职务侵占罪
B、甲构成合同诈骗罪
C、甲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诈骗罪

答案C,D

解析 (一)对于甲实施的第一段行为即欺骗快递公司的行为,按“财产犯罪四步推理法”(被害人—行为对象—占有状态—转移占有手段)进行推理。
(1)第一、二步,确定被害人和犯罪对象。
①对于30万元快递费,从实质层面以及民法层面上(快速协议系无效协议),快递公司实际上并未提供快递服务,因此没有取得快递费的权利。甲支付给快递公司的10万元,系不当得利,应当归还给甲;也无继续索要剩余20万元的权利。此30万元(或20万元),不能认为是快递公司的损失。
②对于奖金6万元,系快递公司损失的财物和对象。
(2)第三、四步,占有状态,以及转移占有的手段。
①甲与乙勾结,通过签订虚假的快递协议,骗取快递公司6万元奖金,根据《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
②甲不是该快递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且其犯罪对象即奖金并非该快递合同的货款或标的等。奖金的取得是根据公司奖励制度取得,而非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而直接获得。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对象要求,不构成合同诈骗罪。③甲的职务是快递员,没有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职权,其获得奖金没有利用快速员的职务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对于甲实施的第二段行为即透支信用卡10万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法释[2018]19号修订)第6条第3款第1项: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三)综上所述,对甲应以诈骗罪(6万元)、信用卡诈骗罪(10万元)两罪并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aV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