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37题)

admin2017-03-09  16

问题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37题)

选项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本题有一定的难度。很显然,本案中,丙是参加到乙与丁的诉讼中去,其与丁并没有共同的或同种类的诉讼标的,所以丙与丁并不是共同原告,AB选项都是错误的。对于乙与丁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丙是具有独立的请求权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l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所以,丙的诉讼地位应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关键是看该第三人对本诉讼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无独立的请求权。只要掌握了这个标准,做类似的题目应该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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