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卷三—25,单)

admin2014-02-21  25

问题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卷三—25,单)

选项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答案B

解析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由此可知,A选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情形只有公司合并和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这两种情形,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并无此规定,故B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C、D两项说法也是正确的。本题答案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f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