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承租了被告的两间门面房,2006年10月8日,原、被告续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继续承租该门面房两间,如遇被告中途出售,原告具有优先购买权。2007年1月30日,被告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房屋,但未通知原告,在拍卖中刘某以15万元拍得该门面房。后原告诉至法

admin2014-04-28  37

问题 原告李某承租了被告的两间门面房,2006年10月8日,原、被告续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继续承租该门面房两间,如遇被告中途出售,原告具有优先购买权。2007年1月30日,被告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房屋,但未通知原告,在拍卖中刘某以15万元拍得该门面房。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获支持。2007年10月6日,被告通知原告该门面房将再次拍卖,原告即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所承租的两间门面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原告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有权要求被告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自己
B、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有权自主决定房屋的价格,原告的要求不应支持
C、被告如果以高于15万元的价格出卖房屋,原告可以主张所签合同无效
D、被告只能以不超过,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原告,因为其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2

解析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法院宣告无效后,被告依法享有对讼争门面房的再次处分权,既有权决定是否出卖,也有权决定以何种条件出卖。法律虽赋予承租人在出租人违反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享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出租人与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但并未赋予承租人以出租人与他人订立的无效买卖合同的价格买受房屋的请求权。被告现欲重新拍卖讼争门面房,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作为承租人的原告的优先购买权已有保障。故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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