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就该破产企业清偿顺序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2-09-16  33

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就该破产企业清偿顺序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该破产企业所拖欠的民工工资按第一顺序清偿
B、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C、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D、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答案A,B,C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故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故B项正确。因此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而产生的债权,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故C项正确。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属于对公司的出资,不是破产债权,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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