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欲寻几个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家普通合伙企业,销售医疗器械。下列哪些主体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

admin2009-05-14  29

问题 林某欲寻几个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家普通合伙企业,销售医疗器械。下列哪些主体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

选项 A、自然人江某,3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前刑满释放
B、圣宏食品有限公司,国家控股85%,其他lo名自然入股东掌握15%股份
C、甲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D、汉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2,4,8

解析 为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A项:合伙企业法并未限制自然人成为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资格,不论该自然人是否有过犯罪行为及受过刑罚,也不论其个人经济状况的优劣。由此可知,江某完全具备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同时,由于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因而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情况会对合伙企业的资力,信誉度等方面产生影响,但这不是法律所要调整的内容。B项: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而圣宏食品有限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C项:医院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而《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故甲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的考生可能会误选本项,认为现阶段各大医院同样从事营利活动。这就要求考生在解答司法考试试题的时候一切从法条出发,避免在个人观点误导下作出错误解答。D项:《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而汉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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