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admin2009-05-14  23

问题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选项 A、甲欠乙2万元钱,乙将甲诉至法院,甲否认存在借款一事,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甲欠乙2万元钱,乙将甲诉至法院,甲下落不明,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C、甲欠乙2万元钱,乙将甲诉至法院,甲否认存在借款一事,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审理过程中,甲对借款一事承认,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要求,法院决定改而适用简易程序
D、甲欠乙2万元钱,乙将甲诉至法院,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甲提出无偿还能力,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1,2,4,8

解析 《民诉意见》第16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可见,A项错误。第169条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项错误。第171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C项错误。D选项应适用督促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故本题答案为AB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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