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卷三—21,单)

admin2014-02-17  17

问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卷三—21,单)

选项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的关键是搞清楚甲乙丙丁四个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的协议内容很简单,乙担负的义务只是照看甲的小孩,对甲本人没有其他的法定、约定的法律义务。所以事出紧急,在甲急病的情形下,乙为甲的利益算计,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显然构成无因管理,A选项正确。   
乙在紧急情况下将照看小孩的事务委托给丁,属于有效的转委托。《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法通则意见》第80条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本题的情况属于紧急情况。这样一来,乙、丁之间双方形成了无偿的转委托关系,具有契约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丁既然受人之托,其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必须强调管理人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丁既然受人之托,就应该尽到妥善照看之义务。《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丁受乙之托,就应该尽到妥善照看之义务,“疏于照看”的情节表明其有过错(重大过失),构成违约责任中的加害给付,故B选项错误。   
丁接受乙的委托临时照看甲的小孩不属于履行与丙订立的雇佣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作为雇主的丙无需对丁此类行为承担任何责任,C选项错误。   
在本题所述的转委托场合,乙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丁承担,故D选项错误。   
本题的核心还是围绕无因管理展开的,兼及侵权法上的雇主责任、合同法上的转委托等知识点,知识点考查的综合度很高,答案为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n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