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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dmin
2012-10-17
16
问题
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有限公司股东会以总经理不称职为由,通过决议将其解聘
B、乙公司的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发行1000万元的公司债券
C、丙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通过了公司为董事赵某提供担保的决议。在对这一事项进行表决时,赵某不仅行使了表决权,还代理另一名董事行使了表决权
D、股东会会议经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
答案
4
解析
《公司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甲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做法属于越权,不正确,A项不选;第38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由此可知,董事会决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事宜属于越权行为,不正确,B项不选;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条仅规定当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才应当回避,并未规定与担保事项有关的董事需要回避;同时,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公司法》仅规定了在决议担保事项时相关股东的回避义务,并未要求被提供担保的董事回避,所以C项中的丙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赵某的做法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C项当选;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此可知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无权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D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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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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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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