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6日,甲委托乙出售红富士苹果10吨,乙在为甲出售苹果时,因有丙公司需购买20吨,乙就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20吨苹果的买卖合同,并约定甲交货后乙在2个月内结清货款。 甲在得知此事后便通知乙将在12月4日交货,但在12月1日,甲得知丙已经

admin2013-06-08  58

问题 2005年11月6日,甲委托乙出售红富士苹果10吨,乙在为甲出售苹果时,因有丙公司需购买20吨,乙就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20吨苹果的买卖合同,并约定甲交货后乙在2个月内结清货款。  甲在得知此事后便通知乙将在12月4日交货,但在12月1日,甲得知丙已经将银行账户的全部存款无偿划到丁公司的银行账户上,现丙无力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为此甲中止了合同的履行。
   问:
   (1)乙与丙在签订合同时,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2)甲得知乙与丙签订的合同后,其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3)甲得知丙转移银行存款的目的是为了逃债,则甲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4)如果甲交货后发现丙将银行全部存款转移,且丙无力偿还债务,则甲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乙与丙在签订合同时,该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 本案中,乙只有代理出售10吨苹果的代理权,其签订的出售20吨苹果的合同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对甲来说为效力未定合同。 (2)甲得知乙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后,该合同由效力未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效力未定合同在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经权利人追认后,该合同由效力未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未定状态转化为无效。 本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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