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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大批债务已经到期,其名下只有一幢公寓,于是甲将公寓无偿赠与自己的朋友丙,且丙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欠乙大批债务已经到期,其名下只有一幢公寓,于是甲将公寓无偿赠与自己的朋友丙,且丙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
2014-04-28
27
问题
甲欠乙大批债务已经到期,其名下只有一幢公寓,于是甲将公寓无偿赠与自己的朋友丙,且丙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和丙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
B、甲和丙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
C、甲和丙的赠与合同是可撤销的
D、甲和丙的赠与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答案
1,4
解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四种效力样态:第一,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则为有效合同。第二,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第四,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本题中,甲跟丙订立的合同符合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合法性要件,且不具有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因此,合同确定有效。选项A“甲和丙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是正确的,应该当选,同时排除选项B“甲和丙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及选项D“甲和丙的赠与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法》第74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甲欠乙大批债务已经到期”,还把其名下唯一的公寓无偿赠与朋友丙,虽然丙对此并不知情,但根据上文中法律的规定,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为要件,因此,债权人乙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申请撤销甲和丙之间的合同。故选项C“甲和丙的赠与合同是可撤销的”也是正确的。这个题目的关键点是注意区分合同撤销权与保全撤销权,前者的行使对象是合同的当事人,后者则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由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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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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