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试卷二第49题)

admin2012-12-12  37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试卷二第49题)

选项 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
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太重
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复议前置的情形。《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向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杨某已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的情形,A项应选。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2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B选项中当事人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属于第88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对纳税争议不服而引起的复议前置,故选项B不属于复议前置,不当选。
    关于CD选项,该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见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CD不应选。
    [陷阱点拨]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有如下三种:(1)复议诉讼选择型,是指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这种类型是复议和诉讼关系的一般情形,只要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予以排除。(2)复议前置型,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够提起诉讼,复议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具体有以下几种:
①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尚未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在此列。
②纳税争议案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两部法律均规定了纳税争议案件的复议前置。该类案件复议前置的适用条件是:第一,必须是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仍然属于“复议诉讼选择型”,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第二,纳税争议在提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③其他。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的禁止)、第二十九条(经营者集中的限制)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尤其是前两类案件,已经反复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请考生加强记忆,全面掌握。
(3)选择复议终局型。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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