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了“省电”,通过某个技工在电表上安上了一个装置,使得电表上显示的每个月的电量比其实际用电量减少了一半,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少缴了15万元的电费。对于该公司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admin2009-04-23  23

问题 某公司为了“省电”,通过某个技工在电表上安上了一个装置,使得电表上显示的每个月的电量比其实际用电量减少了一半,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少缴了15万元的电费。对于该公司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选项 A、该公司构成盗窃罪
B、该公司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C、该公司构成诈骗罪
D、该公司不构成犯罪,但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处罚

答案8

解析  本题考点是单位犯罪。《刑法》第 64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时,才可以对其以单位犯罪处罚。《刑法》第264条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因此,单位不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1996年1月23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负责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264条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这两个批复来看,单位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D项是本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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