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

admin2022-07-20  26

问题 简论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

选项

答案 票据伪造对不同的主体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对伪造行为人的效力。伪造行为人是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并没有记载于票据之上,伪造行为人并非票据行为人,因此,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依据《票据法》第14条第1款、第102条和第103条的规定,伪造行为人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和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关行政责任。 对被伪造人的效力。由于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代理签章,其也不是票据行为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被伪造人可以以此对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持票人也不例外。 对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人的效力。当一张票据上同时存在伪造的签章和真实签章时,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原理,各真实签章仍然有效,真实签章人仍应按其在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对持票人的效力。票据上如果只存在伪造签章而没有其他真实的签章,持票人只能依民法向伪造行为人人主张损害赔偿。如果票据上存在其他真实的签章,持票人可以向真实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 对付款人的效力。由于付款人对基本票据行为即出票和其他票据行为的审查义务不同,故对付款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均要求付款人对出票人的签章负实质审查义务,我国《票据法》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因作为担任付款票据的本票,其付款人为出票人自身,付款人未能辨别出出票行为的签章为伪造的,依照《票据法司法解释》第69条的规定,只能自行承担责任而无权要求善意持票人返还已经支付的票据金额,但付款人有权依法向伪造行为人追偿。作为委托付款票据的汇票与支票,付款人一般与出票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而当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为银行的,一般保留有出票人或委托付款人的预留印鉴,或者与委托付款人有业务往来。因此,依照《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付款人如果对出票签章的真实性审查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付款人也有权向伪造行为人追偿。对于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要求付款人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持票人的真实身份,并只对票据上的签章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付款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的审查而未发现异常并付款的,付款银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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