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

admin2017-03-09  39

问题 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2,单)

选项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可见法律对个人合伙的成立要件要求并不高,可谓重实质轻形式。本题中,李南和张西分别以资金和技术出资,虽然不参与经营劳动但是约定参与盈余分配,应为合伙人,因此,选项A、B错误,C项正确。   
    合伙的最明显特征就是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既然王东、李南和张西均为合伙人,就要无条件对外就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很多考生认为王东和张西出具的“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应为无效,从而认定D选项正确。实际上合伙人的责任有内外之分。《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从该条来看,本案中,三个合伙人王东、李南和张西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东和张西出具的“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不能对抗合伙债权人。但由于合伙债务在三个合伙人之间如何分担则是完全可以约定的,因此,该约定在合伙内部有效,只是难以对抗外部的第三人。换言之,概括地说这一协议是无效的或者有效的都是不妥当的,而应该内外有别。D项表述未区分字据的内外效力,仅以为无效,属于表述不准确,不当选。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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