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利害关系人中报主张的权利理由正当,作出驳回申诉人的申请,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申请人对此裁定不服,可以怎么办?( )

admin2016-01-15  26

问题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利害关系人中报主张的权利理由正当,作出驳回申诉人的申请,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申请人对此裁定不服,可以怎么办?(    )

选项 A、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B、申请再审
C、另行起诉
D、申请作出除权判权

答案C

解析 A错,公示催告程序是一审终审,不能上诉。B错,《民诉意见》第207条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C对,《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错,《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民诉意见》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据此,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前提是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后,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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