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一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使。陈某当即哀求丁

admin2021-01-31  34

问题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一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使。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值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3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天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2002/4/2部分)
【问题】分析陈某前面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丁构成行贿罪(未遂)的帮助犯(从犯)。不构成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丁虽系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但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也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请托人丙实施行贿行为,客观上有帮助行贿的行为,主观上有帮助行贿的故意,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7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未遂)帮助犯(从犯)。 (3)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实施居中介绍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贿赂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解析 介绍贿赂罪指为行贿、受贿居中介绍,提供信息。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勾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站在行贿人一方为其提供帮助,构成行贿罪共犯;如果行为人站在受贿人一方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受贿罪共犯。介绍贿赂罪,只能站在中立立场上,明知某人欲通过行贿谋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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