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盗窃罪的重大嫌疑将孙某拘留,后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此时孙某已被拘留7天。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案

admin2009-05-20  16

问题 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盗窃罪的重大嫌疑将孙某拘留,后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此时孙某已被拘留7天。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改判孙某无罪。此时孙某已被逮捕羁押45天。孙某接到二审判决书后,向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均提出赔偿请求。县公安局未予答复;县人民法院告诉孙某,逮捕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批准决定的,应由检察院作出赔偿,法院没有责任;县人民检察院则告诉孙某,逮捕决定是检察院根据公安局的移送材料而批准的,公安局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以应由公安局负责赔偿。
   请问
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应如何支付孙某赔偿金?

选项

答案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错拘、错捕、错判,侵犯了孙某的人身自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对于被错误逮捕羁押45天的赔偿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20条的规定,孙某可向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足额赔偿,然后再通知另一赔偿义务机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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